| 汾阳市招商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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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6 09:26 文章来源:本站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汾阳市招商优惠政策
近年来,汾阳市积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大力鼓励中外客商来汾经商、办厂。其中,土地使用、税费征收、奖励办法等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如下:
土地使用
第一条 在本市境内投资兴办企业的中外客商,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享受10%的优惠;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除上缴国家、省、地部分外,其余部分签订合同,逐年交纳。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手续,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的40%执行。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在其土地使用有效期限内,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手续后,允许转让、租赁、抵押、赠予和继承,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在使用期内免缴场地使用费。
(1)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
(2)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用于土地性开发的项目;
(3)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税费征收
第一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的免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减免税规定外,经批准,5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
第四条 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开业之日起,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30%不达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额。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企业,经营期不少于十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税的40%税款和地方所得税90%的税款。
第七条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八条 凡列入省重点发展潜力产品的企业所征33%所得税中,返还18%。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条 免收城市配套费、绿化费、占道费、建筑质量监督费,建筑材料试验费按现行规定的50%收取,建筑许可证、规划证、房屋产权证,只收工本费。
第十一条 对来汾投资的外商企业,2年内免征水资源费。缓交用电增容费,免收电费保证金。
第十二条 外来企业直属经营所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安装电话。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要求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的,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营业执照,只收登记费,办理税务登记,只收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一切有关费用。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气象、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奖励办法
第一条 凡是引进国内外社团组织、个人的赠予资金,奖励引进金额的15%。引进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外,还可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亲属到市属事业单位就业。
第二条 凡是引进资金属还本无息,使用期限超过3年的,可奖励引进金额的10%;使用期限为1-3年的,可奖励引进金额的5%。
第三条 凡引进资金属还本低息的,按当期国家银行基础贷款利率计算利差总额,使用期1-2年的,奖励利差总额的30%;使用期3年的奖励利差总额的50%;超过3年的,奖励利差总额的100%。
第四条 凡引进国内外企业、客商等来汾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其投资使用期限在5年以上并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金额按引进投资额度(设备作价)分档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资金=(1-500万元)×2%+(501-1000万元)×1.5%×+(1001-3000万元)×1%(3001万元-1亿元)×0.8%+1亿元以上×0.5%。其投资用于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按上述公式减半奖励。
第五条 外地的单位及个人,来汾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贸易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的,可从第一年新增利润中提取5-10%一次性奖给有关人员;凡来汾承包企业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形成生产能力并提高经济效益的,可按新增利润的20-30%奖给有关人员。
第六条 对帮助本市企业购进紧缺原料物资或推销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购进或推销额的3-5%给予奖励,帮助本市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按出口额的5-7%给予奖励,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按退税额的10-20%给予奖励。本办法第一至六条奖励资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第七条 凡引进国内企业、客商来汾兴办企业的,由市政府按公式(1-5000万元)×5‰+(5001-10000万元)×4‰+(1亿-3亿元)×3‰+3亿以上×1‰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争取到国家无偿拨款和投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引资有功人员或中介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有关项目的扶持、鼓励以及对取得突出成就的有关人员的奖励、补助。
服 务
市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按照“政策到位、服务从优、手续从简”的原则,在政策研究、信息咨询、提高素质、改善管理、土地批租、货款融资、工商管理、税收征管、人才交流和引进等方面,为客商提供一流的创业、发展条件。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全部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市工商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客商投诉中心等组织热忱欢迎中外客商来汾考察、投资,并依法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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