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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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08 16:51 文章来源:本站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汾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汾政发[2007]40号
汾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办,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省市驻汾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市企业改革和机制创新步伐,根据国家、省和吕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加快企业制度创新,优化资源和资本配置,完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市域经济实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四)坚持依法推进,国有、集有资产不流失和债权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五)坚持实事求是、因企制宜、一厂一策的原则。
(六)坚持大胆改革,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合法有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要加大对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加快企业改革的步伐,争取在2008年底前使我市企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
四、改制形式
改制形式要灵活多样,因企制宜,鼓励采取产权转让、兼并、联合、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搞活企业。
(一)对于资产质量较好、主导产品突出、品牌信誉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产权重组,组建新的公司,确保企业品牌信誉和市场占有率的巩固和发展,以达到激活机制,加快发展的目的。
(二)在流通领域的商贸企业要以资产、债务公开转让为主,受让方可以是法人、社会自然人,也可以由原企业职工入股组建新的公司。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三)对于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全面停产、停业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关停的国有企业,由财政出资安置职工,产权由政府按照有关政策处置。
(四)对2006年底前已经实行了“两置换”但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不完善的国有企业,要利用其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五)对于1997年以来经过股份制改革但产权仍不明晰、职工仍未实行经济补偿的企业,在原改制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具体情况,尽快明晰产权和对职工进行安置。
五、规范程序
(一)全市国有工商企业改制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操作。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评估,均由资产所有权管理部门(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集体企业原则上也应参照此《意见》执行。乡镇、村办集体企业按企业资产所有权主管单位批准的方案执行。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产权单位制订,也可由产权单位委托改制企业制订。
企业改制方案应分为职工安置方案和产权转让方案两个部分。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2、职工安置渠道、措施、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3、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4、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
5、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
6、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办法。
7、社会职能及相关人员移交情况。
8、有关费用的提留和资金来源。
产权转让方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职工、资产、负债状况,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
2、产权转让遵循的原则。
3、资产变现方案。
4、抵押、担保责任及敏感债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5、有关附件。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产权转让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集体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国有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和讨论通过的方案,须交市企业改革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批准后方可实施改制。
(五)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在讨论批准方案时须充分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主要债权方的意见。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都必须执行并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
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企业改制要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职工。
(一)“4555”人员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费的享受办法。女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以及工作年限达30年以上的职工,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实行内部退养。其养老保险费集体部分由企业从改制费中一次性缴付经办机构,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退工资按职工本人工资的80%发放,如本人工资的80%不达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产权处置后变更为非国有企业性质的,内退工资可按改制时的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到职工手中,所付工资从改制费用中列支,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
(二)“4050”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享受办法。在企业改制时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部分由企业清算至本人退休年龄,从改制费用中一次性缴付经办机构,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直接进入失业保险程序,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在此期间本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050”人员在企业改制时,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经吕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确认后可享受内退待遇。
(三)“3949”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经济补偿金办法。
1、“3949”人员是指实施改制企业中女39周岁(含39周岁)以下,男49周岁(含49周岁)以下的职工。
2、“3949”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企业改制前上年职工本人平均月工资计算。职工本人平均月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10元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949”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可以进入失业保险程序,享受失业保险。
(四)改制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人事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残人员的安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除1-4级重残职工外,5—6级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7—10级在改制时进行一次性伤残补助。其它抚恤人员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六)对从其他单位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对与原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内退等协议的职工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改制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办法按照汾政发[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国有企业安置职工所需资金由财政保底。集体企业产权出让收入不够按上述标准安置职工时,可以减少项目或降低经济补偿标准。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继续贯彻吕发[2003]18号和吕行办发[2003]141号文件精神,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障能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进全市企业改制和维护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度。在努力扩大征缴范围的同时,加大对市属国有、集有工商企业的依法收缴力度,一定要做到新的不欠,旧的制定计划逐步偿还。对完不成当年缴费任务的企业领导,不准购置小车,不准领取奖金,必要时冻结财产,变价收缴。
(二)兑现失业保险救济金。参加失业保险并已改制的企业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尽快予以兑现。未改制企业,在测算改制费用时一定要包括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改制后及时兑现失业保险救济金。
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部分应由职工自己缴纳,企业已垫资缴纳的在改制时要从补偿金中扣除,并代缴到经办机构。
(三)建立和筹措政府再就业资金和企业改制资金。市财政要通过多条渠道筹集再就业和企业改制资金。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再就业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再就业资金或将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收回的资金纳入改制资金,用于处理已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和今后企业改制中的有关问题;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四)岗位补贴。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市政府设立岗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采取灵活就业形式就业,每人可以享受2000元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企业改制中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改制企业除内部退养人员外,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和各类商贸服务型企业签订1-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3年的集体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规范就业服务程序,提高就业服务质量,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八、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吕梁市关于企业改制的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全市企业改制工作。
(一)市企业改革领导组负责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集体研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国资、经济(商务)、财政、劳动保障、体改、审计、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工会、税务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企业改制工作。
(三)充分发挥企业主管局的职能,企业主管部门一把手是所属企业改制的第一责任人。各主管局除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企业改制工作外,同时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真正摸清企业资产状况和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制订出一套切合实际的改制方案。要及时解决改制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国企 改制 意见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汾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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